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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吉林大学自强自立大学生评选及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4-06-19 点击:

第一条 为培养我校学生积极乐观、不畏艰难、自尊自信的精神品格,宣传表彰自强自立大学生优秀典型,集中展示我校学生昂扬向上、励志成才的精神风貌,积极营造关心支持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良好氛围,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自强自立大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四个自信”,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敢于担当、不懈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自强自立、直面逆境、不畏艰辛、乐观向上,且生活简朴,无铺张浪费行为,一般应为学校经济关注对象。

(五)刻苦学习,年度获得三等奖学金以上学业奖励,或在其他方面成绩显著,为国家、社会、学校争得荣誉。

第四条 自强自立大学生评选按如下程序开展:

(一)学院推荐。自强自立大学生每年评选一次,各学院在上一年度评优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经院内公示后,择优推荐自强自立大学生候选人1名。

(二)资格审查。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候选人资格审查,如资格审查不合格,学院不再递补。

(三)初审评议。学校成立自强自立大学生初评专家组,遴选学生代表,共同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候选人进行初评,通过记名投票方式,确定20名学生进入终审评议环节,其余学生评选为“吉林大学自强自立大学生入围奖”。

(四)终审评议。学校成立自强自立大学生终评专家组,遴选学生代表,共同对20名候选人进行终审评议,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吉林大学自强自立大学生”“吉林大学自强自立大学生提名奖”

(五)名单公示。获奖名单面向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自强自立大学生获得如下奖励:

(一)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为“吉林大学自强自立大学生”获得者发放校长奖学金10000元,为“吉林大学自强自立大学生提名奖”获得者发放校长奖学金5000元,为“吉林大学自强自立大学生入围奖”获得者发放校长奖学金2000元。

(二)学校组织出版自强自立大学生事迹文集,在校内外广泛宣传。

(三)在国家、省、市级优秀大学生评选推优工作中,学校对自强自立大学生给予优先推荐。

第六条 同一学生于同一年度不得同时参与吉林大学十佳大学生和自强自立大学生评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1017日印发的《吉林大学自强自立大学生评选办法》(校发20164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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