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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博士后招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全面落实《吉林大学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健全学校青年教师选聘机制和人才储备机制,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优势和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收
第二条 博士后的招收要紧密结合学校的学科建设和青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先支持高峰学科、高原学科与新兴交叉学科发展对青年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 博士后的招收要注重选才、保证质量,实行分类招收,合约管理,目标考核。
第四条 招收类型
学校根据招聘条件、薪酬待遇和培养目标将博士后的招收类型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一类,二类与三类为全日制计划内博士后;四类为计划外博士后。
(一)一类适用于引进的高水平海外博士后,目的是提升我校博士后国际化程度,为学校“双一流”建设的总体目标汇聚高水平的青年人才。
(二)二类适用于师资预留博士后,目的是健全学校青年教师选聘机制和人才储备机制,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使二类博士后队伍成为我校科研队伍的中坚力量和优秀师资来源的蓄水池。
(三)三类适用于助力计划博士后,目的是鼓励博士后经费的多元化投入,进一步强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
(四)四类适用于计划外博士后,目的为了拓宽人才培养渠道,统筹科研工作资源,在重点领域、新兴交叉学科中有计划地培养一批计划外博士后人员。
第五条 招收计划
(一)一类博士后招收计划数为每年20名。
(二)二类博士后招收计划数参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每年下达各中层单位的专业教师补充数确定。
(三)三类博士后招收计划数为每年150名,其中自然科学类100名,人文社科类50名。
(一)一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世界知名大学或国际知名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以上。
(二)二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初始学历原则上应为部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不含独立学院),并获得学士学位,且博士毕业于部属高等院校;博士学位获得时间不超过3年;本、硕、博学习阶段原则上应包含一段非吉林大学经历或以联合培养研究生身份出国进修12个月以上。
(三)三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从部属高等院校获得,且获得时间不超过3年;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四类博士后
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从部属高等院校获得,且获得时间不超过3年;申请者的身份原则上应为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人员;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招聘程序
(一)一类博士后
1.各中层单位公布一类博士后的招聘计划及岗位要求,公开招聘。
2.各中层单位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后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提交至学校人才引进小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二)二类博士后
学校根据年度专业教师补充计划,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拟聘二类博士后的人选,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三)三类博士后
1.各中层单位公布三类博士后的招聘计划及岗位要求,公开招聘。
2.各中层单位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与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后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四)四类博士后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制定并下达各中层单位四类博士后招收的计划数。
2.各中层单位确定拟聘人选后上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进站考核通过后,须与学校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合同书。四类博士后在进站考核通过后,须与学校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成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校外专家组成的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负责博士后的进站、中期及出站考核。
第九条 进行各类考核时,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的成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出站考核时校外专家应不少于2人,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在站时间及管理
第十条 在站时间
(一)一类、三类和四类博士后的正常在站时间为2年,进站后因承担项目需要,可根据项目种类、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延长在站时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二)二类博士后的正常在站时间为2-3年,二类博士后为专职科研人员,不承担教学任务。出站考核达到优秀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出站考核达到合格者自动转为三类博士后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无故转为计划外博士后身份,否则须根据进站时与学校签订的工作合同进行相应的违约赔偿。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 薪酬
(一)一类博士后
学校为每名一类博士后每年投入30万元人民币,共投入2年。投入经费包括薪酬和待遇两部分,薪酬投入(税前)约为每年18万元;待遇投入(包含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约为每年12万元。各中层单位与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表现自主匹配补助。
(二)二类博士后
1.二类博士后的薪酬分为基本薪酬、生活补贴与业绩津贴。基本薪酬参照我校讲师的标准制定并根据我校正常的薪酬增长机制进行相应的浮动;生活补贴为每月1500元;业绩津贴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参照我校教职工标准发放。
2.基本薪酬与生活补贴均按月发放,基本薪酬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24个月。
3.博士后合作导师与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可根据二类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表现自主匹配补助。
(三)三类博士后
三类博士后的薪酬待遇分为工资、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共发放2年。其中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等的单位缴存部分由学校负责缴纳。自然科学类博士后的工资由流动站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出资,出资金额每年不得少于7万元人民币;人文社科类博士后的工资由学校和流动站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出资,学校出资金额每年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合作导师及流动站所在单位出资金额每年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四)四类博士后
四类博士后的培养经费由申请者本人自行筹集。
第十三条 待遇
(一)一类与三类博士后
一类与三类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学校的周转房或自行租住其他房源,在站期间其子女享受与我校在编教职工子女同等的入学与入托待遇。
(二)二类博士后
二类博士后的保障待遇比照我校当年新入职同类教师的标准执行。
(三)四类博士后
四类博士后不享受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的各类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各类博士后延期在站期间的薪酬待遇由本人、合作导师或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自行筹集。
第六章 科研成果奖励及工作量计算
第十五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纳入学校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且合作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科研成果,由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共享科研成果奖励,博士后所得奖励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科研成果奖励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按照我校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且合作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科研成果,在学校对合作导师进行业绩考核时,可按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计算。
第十八条 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的工作量按照指导博士生工作量的50%计算。
第七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九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进站后按照吉林大学讲师的任职条件认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二十条 一类、二类和三类博士后在站时间满24个月后,可由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委托学校评审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类型及结果
(一)考核类型
各类博士后的考核分为开题考核、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各类博士后进站前进行开题考核,进站第十二个月进行中期考核,期满出站前一个月进行出站考核。
1.进站考核与中期考核
各类别博士后进站考核与中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
2.出站考核
一类、三类和四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二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标准
(一)开题考核与中期考核
各类博士后须向博士后考核专家小组提交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报告,考核合格者方可通过。
(二)出站考核
一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成果须达到其所在中层单位以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破格副教授业绩条件方可通过。
二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成果须达到其所在中层单位以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副教授业绩条件方达到优秀标准;达到三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条件,方达到合格标准。
三类、四类博士后的出站考核基础标准如下:
自然科学类博士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方达到出站考核标准:
1.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2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含通讯作者)。
2.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被SCI检索的学术论文(含通讯作者),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1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3.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并完成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人文社科类博士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方达到出站考核标准:
1.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3篇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扩展版及集刊)。
2.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被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和一篇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扩展版及集刊)。
3.在其研究领域内以吉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扩展版及集刊),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1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4.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并完成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
各中层单位及博士后合作导师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的考核标准并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类博士后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者,取消申请者进站资格;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未通过者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开题考核通过者方可进站,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进站手续;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通过者方可提交出站申请,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为其办理出站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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