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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溯研究员做客我院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4日 09:07     点击数:

2024年11月11日晚5点,吉林大学法学院第410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刑法教义学的新方向”在法学楼A723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江溯教授主讲,我院王充教授主持,我院郑军男教授、李立丰教授、陈劲阳教授、王勇教授、李海滢教授、杨帆教授、李綦通副教授、王军明副教授、邢斌文副教授、吴亚可副教授、王若思副教授、朱笑延老师、吉林警察学院苏忻教授、长春理工大学刘雅楠老师以及吉林大学法学院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本次讲座。

本次讲座的核心内容是对晚近二十年来刑法教义学在我国发展变化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第一部分江溯教授从三个层次阐述了我国刑法的知识转型。首先是犯罪论体系的转型,即犯罪构成四要件与阶层体系之间的冲突。其次是刑法学派之争,具体体现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江溯教授认为,学派之争对刑法理论的深度推进有极大贡献,但也不应过分批判对方论点。之后从刑法总论和分论出发,说明我国刑法学向德日刑法学理论学习并进行本土化改造的成就。在总论部分,江溯教授提及客观归责理论对我国刑法的深远影响、正当防卫理论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贡献以及共同犯罪理论的吸收发展。在分论部分,江溯教授阐释了我国财产犯罪体系的构建与对网络犯罪的研究,列举了极具我国特色的网络犯罪罪名,以此体现我国刑法从借鉴外来到自我革新的本土化发展。

第二部分江溯教授探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论问题。本部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广义的刑事法学方法论,这里江溯教授提到了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在第二层次,江溯教授认为刑法教义学也应当思考方法论的问题。具体来说,刑法教义学的方法论应当具有四个特征:以罪行法定原则为指引;以刑法规范为出发点;以体系化为目标和以司法实践为导向。刑法教义学的方法论应当包括三大内容:刑法思维方法、刑法解释方法与刑法适用方法。进入第三层次,江溯教授肯认了我国刑法解释论的创新之处。首先是风险刑法理论,虽然目前仍有争议,但已带动刑法转向预防性维度。其次是罪量的体系性地位,江溯教授认为应当要求罪量成为行为人的认识内容,这是未来仍需继续努力的方向。再次是缓和的结果归责,与传统严格的结果归责相对应,是结果规则的新拓展。最后是事后行为对犯罪成立的影响,涉及法益恢复理论,极具中国特色。

第三部分江溯教授阐述对刑法自主知识体系创建的思考。江溯教授认为,我国刑法学者已经将国外的刑法理论引入得非常充分,并不可能完全借鉴运用,对于仍未解决的和新出现的问题,国外的刑法理论也无法提供更好的指引,因此构建我国刑法的自主知识体系极具必要性。刑法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囊括自主的意识、自主的刑法概念、自主的学说和自主的体系四大要素。要实现刑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最重要的是面向司法实践,总结已有的司法经验;其次要忠于本土刑法规范;最后需要吸纳社会科学知识。江溯教授提出,法教义学的研究原则上不应参考社科知识,例外情况是当其对法学研究、法学体系建构有作用时,也可以适当运用。但是,社会科学知识不能不加限制地进入法学研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穷尽所有法学知识和方法都不能解决某一问题;第二,需要进行具体化操作,将社会科学知识转化成刑法学能够使用的话语。江溯教授认为,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不是闭门造车,并不排斥学习优秀先进的刑法理论。过去二十年刑法教义学的知识体系逐渐向德日刑法教义学转型,也初步形成刑法教义学的方法论,应当开始讨论刑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创建问题,需要各位刑法学者的贡献。

讲座结束后,同学代表为江溯教授献上花束,表示吉林大学法学院对江溯教授的感谢。

在王充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总结评议后,本次讲座在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

(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2023级硕士研究生余先莹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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