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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法治研究方阵”2024年度中国反腐败法治论坛在吉林大学隆重召开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4日 09:38     点击数:

2024年7月20日,“反腐败法治研究方阵”2024年度中国反腐败法治论坛在吉林大学东荣大厦二楼多功能厅隆重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本次论坛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背景下的反腐败制度建设”为主题,下设“《刑法修正案(十二)》反腐败立法的解读”、“民营企业腐败治理问题”、“行贿罪疑难问题”、“贿赂犯罪罪刑体系的完善”共四个分论题。参加本次论坛的方阵单位共8所,即王秀梅教授带领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团队,莫洪宪教授带领的武汉大学法学院团队,孙万怀教授带领的华东政法大学团队,付玉明教授带领的西北政法大学团队,于改之教授带领的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团队,张心向教授带领的南开大学法学院团队,林维教授带领的西南政法大学团队和徐岱教授带领的吉林大学法学院团队。除了8所方阵单位以外,本次论坛还隆重邀请了天津大学、山东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内蒙古大学、延边大学、湘潭大学、黑龙江大学、湖南科技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等高等院校和律所共计7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

会议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徐岱主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代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对本次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回顾了“反腐败法治研究方阵”的发展历程,并向与会嘉宾分享了对《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背景下的反腐败制度建设的三点认识。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莫洪宪指出,本次论坛的四个议题和八个方向与刚刚结束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党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求是相一致的。期待在与会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产出丰富、卓越的研究成果,助推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首先表示了对母校邀请的衷心感谢。随后林维校长指出,在当下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政策下,需要结合相关的数据进行研究,从而实现在查处行贿受贿案件时更加科学和精准化。

    吉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杰致欢迎辞,表达了对各位嘉宾来到长春这座春城的热烈欢迎,并介绍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光荣历史以及在培养卓越法治人才方面的贡献,进一步指出希望本次论坛能够为完善反腐败制度,打击腐败犯罪作出一份贡献!

合影环节

第一单元《刑法修正案十二》反腐败立法解读

一、主题发言环节

    本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主持。

主题发言人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路军表示当下不仅存在刑法立法泛化的话问题,也存在反腐败立法泛化的问题,不能轻易的将民营企业中的问题与公权力中的的反腐败问题相提并论。主题发言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秀梅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其实重点是对行贿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问题做的完善,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充分体现我国严惩腐败大政方针和坚定意志。主题发言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仁琦指出,为了配合《刑法》打击反腐败犯罪,在近些年《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都增加了相应的程序条款,最终实现静态《刑法》与动态《刑事诉讼法》的双向打击。主题发言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主认为在“受贿行贿一起查”这样的政策背景下,司法实践应当如何应对行贿犯罪从严治理不仅至关重要,也与二十届三中全会的会议精神相符合。主题发言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商浩文认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适用范围在修正案出台以后进一步扩大,在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对于该罪的适用应当结合前置法和立法规范目的综合考量。

二、与谈环节

    与谈环节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充主持。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海滢认为,在国家工作人员内部的受贿与行贿之间,受贿与贪污之间,罪行体系设置应当重新做一个整体的、系统化的思考。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颖峰认为,当下《刑法修正案(十二)》强调民营企业应当受到平等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这种平等保护演变为刑法的过度介入。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陈邦达认为,对腐败现象的治理,需要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来进行综合的治理。刑法对罪名的规定以及定罪量刑,都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的程序来实现。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王鹏飞指出,在反腐斗争持续深入的背景下,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十二)》紧紧围绕着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大政方针,是积极回应现实关切的一个重要的成果。

 

第二单元民营企业腐败治理问题

一、主题发言环节

本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于改之主持。

主题发言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周振杰主要从全流程中合规的适用对象、何时启动合规程序以及涉案企业何时能够申请进行合规建设三个方面展开。主题发言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儒强调刑法基于保护目的介入民营企业中的失范行为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性与谨慎,要改变“先刑后民”的思维,注重综合治理。主题发言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劲阳认为刑法本身是一个注重区分的规范体系,因此为了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应当提倡两分法,对国有和民营企业区分对待而非一体化处理。主题发言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金林主张,民营企业内部犯罪原则上是民营企业的内部问题,其成立应以实害结果为要件,其追诉原则以被害企业的告诉为前提。主题发言人李綦通表示,当下刑法对于腐败立法的惩罚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为此应当尽量对刑法条文当中的概念做出一些限缩性的解释,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二、与谈环节

与谈环节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石经海主持。

山东大学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教授吴丙新认为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律一定是稳定的,当下我们国家的刑法应当强化解释学的功能,而非频繁修改法律,或者抱怨立法的不完善。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熊波指出,反腐败更多的应当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并非要求对待民营企业同等规制或者说平等规制,民营企业更多的是强调私权利保护。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晨认为民营企业腐败的治理应该坚持市场经济规律,我们在研究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的时候,我们应当也弄明白什么是民营经济,什么是治理。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张浩泽提出了两点学习体会,第一,在这个民营企业的腐败治理中要去警惕先行后民的一种思维模式,第二,要强化综合治理,而非单靠刑法完成治理任务。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王芳凯指出,对于民营企业的内部腐败治理,它其实已经不仅仅涉及到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障,而是会严重的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性,不能够简单的去套用传统的财产犯罪思维。吉林警察学院副教授、《警学研究》副主编苏忻表示,首先要充分的考虑到涉及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犯罪本质和构成要件问题,其次对股东之间和家族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注意保护要注意把握好这个犯罪的界限和刑民交叉问题。

 

 

第三单元行贿罪疑难问题

一、主题发言环节

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万怀主持。

主题发言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之后,切实推动其准确适用、落地见效,将“纸面上的法律”转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是当务之急。主题发言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邹兵建认为,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是一个结论,但我们所说的重受贿轻行贿到底是存在于立法层面还是存在于司法层面,则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主题发言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施鑫表示,在腐败犯罪治理的整体主义刑法观指引下,应当坚守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原则,避免对行贿罪罪质、罪量要素进行重复评价。主题发言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蓝学友认为,当下应当对职权中心主义法益观进行体系性的反思,不能忽视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与联动。主题发言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杨遇豪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并非简单的对行贿罪加重处罚力度,而是增加刑罚的幅度区间,强化行贿罪的预防效果。

  

二、与谈环节

与谈环节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董玉庭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焦艳鹏认为,当下应当从更高位阶上更高价值上去思考刑法它在整个社会运行过程当中的价值,除了维护安全、维持秩序和保护法益这些传统的分析框架之外,还有哪些与人们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若思认为,在我国刑法中早就有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罪名,但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相比,它的最高法定刑是不足的,这就涉及到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应当平等保护还是同等保护的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副编审李佳欣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二)》在行贿罪上新增了7种加重情节,这应当是刑法解释学需要攻克的重点,不能盲目的进行从重处理。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颖认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考量,不能机械的与受贿罪同等处理,而这也要与当下的社会背景与刑事政策中进行综合理解。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学峰主要就行贿罪所得的非法利益是否包括间接利益,以及怎么追缴的问题进行了展开分析,并表示间接利益这个在整个行贿行为模式中,实际上是处于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中。

 

第四单元贿赂犯罪罪刑体系的完善

一、主题发言环节

本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院院长、教授付玉明主持。

主题发言人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邱少平表示,鉴于行贿犯罪的特殊性及其与受贿犯罪的联系,有必要从正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与协调性四个维度对整个贿赂犯罪的刑罚配置进行系统性检视与完善。主题发言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蒋太珂主要对单位行贿罪能否准用第三百九十条第三款刑罚优待条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规定能否适用于受贿罪两个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主题发言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军明的汇报围绕贿赂犯罪立法体系重构和刑罚配置优化展开。梳理了贿赂犯罪主体规定的立法变迁、司法实践认定难题及成因,论证了弱化主体差异性规定的合理性,最后提出罪刑体系重构的方案。主题发言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杨智博指出,单位贿赂犯罪罪刑体系有待完善,存在如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不协调,自然人犯罪与单位贿赂犯罪以及公务领域与商业贿赂犯罪关系等不均衡问题。主题发言人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沛然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二)》虽调整相关罪名法定刑以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但仍存在罪刑关系不均衡现象。通过几组罪名对比,如行为主体、对象不同的贿赂犯罪,揭示其法定刑配置等方面的问题及不协调。

二、与谈发言环节

与谈环节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勇主持。

在与谈环节,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隗佳指出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二)》仍存在问题,但和《刑法修正案(九)》相比还是有较大进步。另外认为贿赂犯罪的罪刑构造应该是以信赖利益的法益侵害程度来决定入罪数额以及定罪量刑情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张永强副教授认为行贿与受贿的关系未达成共识。从修正案看,似认为行贿人围猎公职人员是导致贿赂犯罪的主因。但从理性经济人视角分析,行贿将增加成本和风险,若能合法获利益,不会选择犯罪,故反腐应强化对公权力约束,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弘宁对贿赂犯罪的对合关系作了类型化分析,将其分成六类。又指出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监察法与刑法的规定存在一定不协调的情况。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程衍指出制度上,监察程序权力运行外部监督有限,形成监督真空。为此完善检察院对监察委的监督权力和监察机关自我监督机制,是实现行贿受贿一起查目标的重要改革方向。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亚可认为,行贿受贿一起查并非意味着同等处罚,不能仅依据法定刑的设置来进行形式理解,而要从实质考量。同时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评价需谨慎,不可轻易批评,立法研究应基于法解释不能的前提,提出完善建议时更应深思熟虑。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朱笑延指出,讨论贿赂犯罪应从治罪与治理两个层面出发来讨论。二者理论上不完全统一,简单套用会产生问题。应从政治经济关系、党内法规、对社会生态破坏这三个方面来讨论,为治罪与治理统一提供可能和方向。

第五单元博士生论坛

一、主题发言环节

    本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军男主持。

主题发言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博文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处罚规定的修正反映了功能主义刑罚观。它化解了法治国理念与刑罚合目的性的冲突。另外认为七类从重情节应限缩,要避免不当评价。主题发言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静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后的三类特殊背信犯罪,应根据主体性质不同差异化处理。主体二分视角下,国企内部认定要打击腐败,非国企内部要严格把控界限,完善出罪机制,抑制犯罪圈不当扩张。主题发言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邹考认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范围扩张引发了与职务侵占罪关系的思考。既有认定思路有缺陷,应将其保护目的理解为防单位商业机会损失,不包括财产损失。主题发言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冠辰指出,刑事法律体系中特别没收不是刑罚。行为人犯罪所得是不法利益,追缴没收行贿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类似民法中的返还不当得利。行贿罪应将违法所得产生的间接利益纳入没收范围。主题发言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超指出对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要从贿赂犯罪共性和价值判断入手。另外主张要运用类型化思维,以解决贿赂犯罪罪刑关系的司法适用困境,如对行贿罪相关要件从客观行为进行类型化解释。

二、与谈发言环节

与谈环节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海滢主持。

在与谈环节,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本正从系统论角度以网络犯罪为切入点发表有关反腐败的见解。提出腐败犯罪呈现新样态,如虚拟货币行贿查处困难,数字资产规范定性不明等。认为贿赂行为可能侵犯的其他法是有待研究的方向。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炎俊指出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量刑的问题将导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矛盾,影响贿赂犯罪治理。而且在刑事证明方面,行贿犯罪的证据获取审查、非法证据排除也存在问题。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杨钊对邹考博士的论文作出点评,认为其在论证思路上值得肯定。但结论仍存在商榷处,如关系类型划分、补充性范围、商业机会界定等。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傅亮对刘冠辰博士的论文作出点评,认为其观点有独到之处。但论文中的部分表述,如“拖延”等存有疑问,期待与刘博士进一步交流。另外指出针对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强调“受贿行贿一起查”十分必要。行贿罪法定刑的加重就是一种价值观念的引导。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成杰对王超博士的论文作出点评,肯定了王超博士的问题意识,提出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下,“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将是一个重要问题。并从法益概念的特征出发,指出行贿罪的保护法益应该是竞争相对方以及职务行为相对方的事实利益。

会议闭幕式

会议总结与闭幕式环节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充主持。他谈到此次会议不仅8家成员单位悉数到场,且来自全国很多高校和司法事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也参与其中,论坛的规模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包括博士生论坛在内的五个单元的发言人与谈人使大家受益良多,到场的听众也予以热情的回应,展现出了浓厚的学术氛围,此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最后由下一届反腐败法治论坛承办方代表,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心向发表致辞。张心向教授首先对本次会议的举办表示高度认可,对会务组在各个环节的悉心准备表示感谢。接着分享了对本次论坛的几点思考,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二)》是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出发,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但在治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问题上,能否套用公法领域的适用逻辑需要进行更多反思。另外建议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可以多倾听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声音,了解他们对法律制度的现实需求。最后张心向教授对与会嘉宾发出诚挚邀请,邀请大家明年赴南开大学法学院参加下一届反腐败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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