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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合作

吉林大学国内合作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合作管理,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保障学校权益,根据《吉林大学中长期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吉林大学国内合作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1-2020)》与《吉林大学合同管理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合作是指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与中央部委、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咨询服务、实践教学、招生就业、技术开发与服务、文化建设等领域开展的合作。国内合作须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共关系处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国内合作协议的起草、审核、签署、督办、推动落实等。

第四条 专门针对社会培训、采购、捐赠、部分基建类协议及科研“四技”合同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分类与命名

第五条 学校所签国内合作协议按照合作性质、涉及领域和重要程度,分重大国内合作协议和普通国内合作协议。

重大国内合作协议是指合作方为中央部委、重要地方政府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合作领域比较广泛,合作内容涉及5个或以上学校职能部门、对学校发展建设有重要影响的协议。

普通国内合作协议是指合作方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合作领域相对广泛,合作内容涉及4个或以下学校职能部门的协议。

第六条 重大国内合作协议应以学校名义签署,名称为“吉林大学—(合作方名称)xxx协议”。

普通国内合作协议原则上应以学校承办单位名义签署,名称为“(吉林大学XXX单位)—(合作方名称)xxx协议”,其中不应出现“框架”、“战略”、“全面”等字样。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国内合作协议由学校承办单位自行与合作方协商一致起草,合作协议除需遵循法律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外,还需明确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协议草稿报送公共关系处履行协议审核、签署等程序。

第八条 重大国内合作协议审核流程如下:

(一)学校承办单位出具协议草稿,填报《吉林大学国内合作协议审批表》,经由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一并提交公共关系处审核;

(二)公共关系处审核通过后,将协议草稿、《吉林大学国内合作协议审批表》送达校内各相关管理部门审核;

(三)校内各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公共关系处将协议草稿、《吉林大学国内合作协议审批表》提交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审核、分管法律事务校领导审核;

(四)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审核通过后,提交分管公共关系处校领导审核;

(五)以上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决策会议审议,如通过,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代表签署。

第九条 普通国内合作协议审核流程如下:

(一)学校承办单位出具协议草稿,填报《吉林大学国内合作协议审批表》,经由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一并提交公共关系处审核;

(二)公共关系处审核通过后,由协议承办单位将协议草稿、《吉林大学国内合作协议审批表》送达校内各相关管理部门审核;

(三)校内各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公共关系处将协议草稿、《吉林大学国内合作协议审批表》提交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审核、分管法律事务校领导审核;

(四)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审核通过后,提交分管公共关系处校领导审核;

(五)以上审核通过后,由分管公共关系处校领导签署或授权签署。

第十条 公共关系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左右完成提交校内管理部门审核以及提交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审核的流程。如因签约工作进程要求,需要在少于7个工作日或更短时间以内完成协议审核全部流程的,由学校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及“第九条”内容自行履行校内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承办单位所签署的国内合作协议须有明确的实质性合作内容,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协议签署后,学校承办单位须及时将一份协议原件交公共关系处备案。

第四章 协议履行及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国内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承办单位如不能按照要求履行合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分管校领导,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学校损失;如承办单位因主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未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如合作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校内承办单位应及时督促其履约,如因对方违反合同造成学校损失,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共关系处将定期对各单位履行合作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推动落实,以确保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学校非法人单位对外签署各种协议,均须按照本规定内容履行审核程序。严禁未经授权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吉林大学合同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共关系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国内合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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